威尼斯wns9778-(黑龙江)有限公司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来源:威尼斯wns9778-(黑龙江)有限公司 作者:人力资源部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4日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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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化,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凡遵守公司章程和规定,愿致力于为发展壮大本公司事业,具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和公司需要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的其他人员,均可应聘本公司工作。
    第四条  在公司核定的岗位编制内进行人员聘任,因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在岗位编制外进行人员聘任的要报公司特批。
    第五条  公司聘用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非法人)提出报告,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单位共同对拟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查,并经体检合格后,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所聘用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在外单位兼职。
    二、聘用人员的其它三种情况:
    1、 借聘
    借聘指公司与外单位之间所发生的聘用人员关系。由公司用人单位负责与被聘用人员单位及被聘用人员三方共同签订借聘协议,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肮げ傥90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 难产或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此两项增加的产假也可由男方申请使用。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妇,本人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共休息半年(超过规定的产假日期为产休假)。
    2、待遇:员工在产假期间待遇按1500元/月计发,核发规定的有关补助。产假后,经批准继续休产休假的,产休假按1000元/月计发。
    3、特例: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院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时,给42天产假;做计划生育手术者,可按有关规定休假15天,上述特例均按产假工资核发。
七、探亲假:在岗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或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探亲假期: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公司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O天。
    4、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二)有关待遇:
    1、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岗薪照发。
    2、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火车硬座票,轮船四等舱以下标准),给予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指基础工资与岗位工资的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探亲路费的报销由所属一级部门领导审核,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批。
    八、公假:员工履行社会义务、出席有关部门表彰会或因搬家、开家长会等原因,经领导批准或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可请公假。公假期间岗薪照发。公假季累计最多不超过三天,超期按事假办理。
    九、休假:在职员工年休假按公司专项规定办理。
    十、回国探亲假:长期在公司驻外机构工作的员工,出国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的,可享受回国探亲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假期:出国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的,回国探亲假为1个月。假期计算自入境日开始到出境之日终止;再次长期出国者,在国内停留时间超过3个月的,不能累积计算出国工作时间。
    2、待遇:回国探亲休假员工在回国休假期间,原则上在规定的假期内仍享受国外基本待遇,超期国外待遇停发。驻外人员因公回国(包括开会、公出),在年度内累计能与家人团聚30天(含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本年度探亲假待遇。驻外人员配偶随任,不享受年度探亲假待遇。
    3、符合探亲条件而放弃探亲、或因工作原因不能探亲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必须由员工所属经营公司报公司批准后,由经营公司领导批准发放。
    4、审批程序及权限
    驻外机构负责人回国探亲,须经其主管领导批准,通知有关职能部门。
    驻外机构其他员工回国探亲由各驻外机构根据业务情况统筹安排,报其主管领导批准,必要时报相关职能部室。在给予上述奖励时,酌情发给一次性奖金。
    四、奖励办理: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工作(生产)者、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由公司统一安排,部门组织材料,工会组织评选或提出建议,公司党委讨论决定。
    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按有关程序讨论批准。员工的奖励决定由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下述处分条例:
    一、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办公、生产和社会秩序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规程,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及财经纪律,挪用公款、贪污盗窃,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走私受贿,使国家和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5、在外事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的,使国家和公司荣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6、无视党纪国法,泄露国家政治和公司经济、商业机密,或搞不正之风的;
    7、自由主义严重、调拨是非、破坏团结、屡教不改的;
    8、触犯法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二、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视情节给予经济性处罚。
    三、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由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核审, 由总经理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办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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